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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929号

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桐木坪经济合作社、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新村经济合作社等与莫品成、莫振斌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当事人
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桐木坪经济合作社,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新村经济合作社,莫品成,莫振斌,莫路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桐木坪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邓荣勤,该社社长。原告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新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邓兴德,该社社长。被告莫品成(又名莫水有),农民。被告莫振斌(又名莫树发),农民。被告莫路保,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向东,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品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桐木坪经济合作社、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新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莫品成、莫振斌、莫路保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桐木坪经济合作社和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新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桐木坪经济合作社和原告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新村经济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桐木坪经济合作社和原告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新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桐木坪经济合作社和阳朔县福利镇龙尾新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忠

代理

审判员  赵维钰

代理

审判员  徐兴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彩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