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被执行人贾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资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51175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伏 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