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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2269号

孙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孝军,史月俭,付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3)临法执字第2269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二庭拟稿人:高永平份数:4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2269号申请执行人孙孝军,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2区3号楼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史月俭,个体户。第三人付春林,(系史月俭妻子)。本院在执行孙孝军申请执行史月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孝军与被执行人史月俭、付春林(系史月俭妻子)。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付春林与被执行人史月俭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史月俭的妻子付春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孙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付春林为本案被执行人,付春林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孙孝军清偿本案执行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 健执行员 高永平执行员 王 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