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695号原告张某某,居民。被告吕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蒋 松
审判员 张中新
审判员 高 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