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字第1188号

刘桂芝与高进录、代京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桂芝,高进录,代京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刘桂芝。委托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进录。被告代京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芝诉被告高进录、代京辉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芝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刘桂芝负担。

审判长  张淑惠

审判员  刘罗扣

审判员  杨建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