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刘桂芝。委托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进录。被告代京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芝诉被告高进录、代京辉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芝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刘桂芝负担。
审判长 张淑惠
审判员 刘罗扣
审判员 杨建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