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952号王利,男,年月日生,敦化市秋梨沟鸿营供热处业主,住敦化市。被告包艳松,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诉被告包艳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