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钟远付,被执行人王阿桃,本院在执行荔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荔计生费征字(2012)03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过程中,被执行人钟远付、王阿桃已按照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计生费征字(2012)03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陶改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廖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