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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44号

尤宝石与张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尤宝石,张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44号

原告:尤宝石,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张卿,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宝石诉被告张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宝石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宝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宝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尤宝石负担。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