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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1826号

王强厚与田世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强厚,田世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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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1826号

原告:王强厚,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田世显,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原告王强厚诉被告田世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龙民三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栾德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