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包明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明全,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明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明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包明全喝酒吸毒后(自供述),从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王店村一饭店内拿走一把菜刀,到处乱砍乱叫。后包明全进入村民肖××家中,持刀挟持其四个月大的孙子肖×,并将其致伤。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被告人包明全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包明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包明全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只是因为有人要杀我,我才拿刀做那些行为。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包明全称其喝酒、吸毒后(自供述),窜至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王店村,从一饭店内拿走一把菜刀,然后持刀先后进入该村诊所、加油站和多户村民家中乱砍乱叫。民警赶至现场劝解无效。后包明全进入村民肖××家中,持刀挟持肖林海四个月大的孙子肖×,并将其致伤。经法医鉴定,肖俊豪的伤情为轻微伤。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3年10月15日对包明全作出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包明全供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我与朋友喝酒、吸毒后,脑子开始兴奋,就到处乱跑。第二天早晨,因为冷,我跑进一家诊所拿了别人一床被子披在身上,害怕有人追杀我,我又去一家饭店拿了一把刀带在身上,继续乱跑。公安民警到后,要我放下刀,我害怕没有放。后来,我跑到了一户村民家的二楼房间,看见一名妇女和一个小孩,我把小孩抱起当人质。等公安民警开来接我回家的车后,我抱着孩子从楼上下来,刚坐到车的副驾驶座上,就被公安民警夺过刀摁倒在地上,孩子也被公安民警抱了过去,随后我被带到了公安局。2、证人肖××证言。2012年12月10日9时左右,我孙子肖×被包明全挟持后刮伤了脖子,后被公安民警解救。3、证人魏××的证言与证人肖××的证言内容相一致,并相互印证。4、证人李××证言。2012年12月10日8点多钟,被告人包明全披着被子跑进我们饭店,拿走一把菜刀,然后跑到街上乱跑、乱砍。5、证人田××证言。2012年12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包明全跑到我家里,手里拿着一块砖,他从我家外屋拿了一床被子,然后,他又从街上的饭店里拿了一把刀,到外乱跑、乱砍。最后,包明全跑到了肖××家,挟持了他的孙子,还用刀放在他孙子的脖子上,后孩子被公安民警解救。6、证人万××证言。我看见被告人包明全拿着刀乱跑、乱砍,并把肖××的孙子挟持后弄伤。7、证人沙××、田××、朱××证言。其均证实被告人包明全拿着刀乱跑、乱砍。8、鉴定意见二份。(2012)1073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肖俊豪的伤情属轻微伤;(2012)9号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包明全系限制责任能力人。9、物证。作案工具、现场及伤情拍照。10、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明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明全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明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陈春霞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自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