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商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告南京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南京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商特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负责人马京红,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南京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江宁科学园竹山南路。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鼓楼支行)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季嘉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建行鼓楼支行称,2012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GL123012010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具体内容为:借款人莱华服装(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向申请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200元,担保方式为南京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242/246号17幢201室的房产抵押;并办理了编号为宁房他证江字第JNA081**号他项权证。现莱华服装(南京)有限公司的贷款于2013年10月15日已到期,但未能按期归还申请人贷款,截止2013年10月15日尚有本金11440096.35元未归还,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其抵押财产,优先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故为实现担保物权,现申请拍卖、变卖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242/246号17幢201室房屋,并在莱华服装(南京)有限公司欠其全部债务(本金11440096.35元,利息及罚息7150.06元,合计11447246.41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南京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且对申请人建行鼓楼支行的上述申请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南京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并对申请人建行鼓楼支行的上述申请提出了书面异议,导致本案无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关于本案所涉纠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关于拍卖、变卖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242/246号17幢201室房屋的申请。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建行鼓楼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季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戴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