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执字第00045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被执行人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陕执指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613.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41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61548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3年7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债务减让协议,由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支付人民币630万元后,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对被执行人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剩余债务不再追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渭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61548元由被执行人陕西黄工集团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闵卫红审 判 员 李永峰代理审判员 张 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