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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何华龙与诸暨市店口震天机械厂、浙江浩迪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华龙,诸暨市店口震天机械厂,浙江浩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华龙。委托代理人:周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诸暨市店口震天机械厂。代表人:杜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浩迪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庆丰。再审申请人何华龙因与被申请人诸暨市店口震天机械厂、浙江浩迪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华龙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但对法院就案件作出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有异议。其认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审案件以企业借贷纠纷立案,法院应作出企业间借贷行为无效的判决。被申请人浩迪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庆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一审案件所涉借款包括在侦查范围之内,故本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于企业借贷合同(主合同)无效,一审担保合同并无其他特别约定,故担保合同亦无效,且申请人作为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故申请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要求依法撤销原判,进行重新审理。本院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据此,尚未有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一律无效,本案亦未涉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借贷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对何庆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原审案件的侦查,不影响生效民商事案件的既判效力。综上,何华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华龙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纯审 判 员 叶 江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俞哲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