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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3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杭州海森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043-1号原告: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斌。委托代理人:张娟。委托代理人:毕一平。被告: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赵荣祥。委托代理人:金丽迪。第三人:杭州海森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第三人杭州海森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7元减半收取10803.5元,由三以实业(德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志敏审 判 员  倪 泓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