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玲与被执行人开平市骏雅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玲,开平市骏雅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玲。被执行人开平市骏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荻海北山路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朱丽妹。关于李小玲、罗健荣等11人与开平市骏雅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开平市骏雅制衣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支付工人工资,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江开法执字第2923-2933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平市骏雅制衣有限公司存放厂房内的所有牛仔服装成品、半成品和辅料等。同年11月9日,被执行人公司厂房的房东张惠森与申请执行人(包括尚在民事诉讼或劳动仲裁中的工人)达成了协议,由张惠森预付工人一半的工资总额为93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厂房内的所有牛仔服装成品、半成品和辅料等的查封。同时,张惠森已将款项93000元汇入本院的执行账户,并申请解除(2013)江开法执字第2923-2933号裁定书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工人与房东张惠森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达成预付工资的相关协议,符合工人的劳动权益,且工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对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开平市骏雅制衣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所有牛仔服装成品、半成品和辅料等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冯锡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