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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临武县计生委与何某某、李某某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和平路26号。法定代表人熊柳平,女,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年)第1025070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3)临行执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李某某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2013)临行执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该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3)临行执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贤忠审判员  黄发兴审判员  张国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袁兆娥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