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254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1元,减半后由原告李某承担815.5元。审 判 长 赵 妍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