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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254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1元,减半后由原告李某承担815.5元。审 判 长 赵 妍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