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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庙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鲍某芝与乔某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X芝,乔X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鲍X芝。被告乔X亮。委托代理人徐增龙。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加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24日,原、被告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生育二子:长子乔X民1996年6月出生,已独立生活;次子乔X,2008年2月出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二子,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和好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鲍X芝与被告乔X亮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