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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佩与米来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佩,米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罗佩委托代理人陈荣被执行人米来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佩与被执行人米来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0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米来斌赔偿申请执行人罗佩各项费用计4211元,并负担诉讼费789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米来斌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罗佩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米来斌已按判决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冯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