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陈丽兴与陈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兴,陈怀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48号原告陈丽兴。被告陈怀亮。原告陈丽兴诉被告陈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卓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兴、被告陈怀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丽兴诉称,原、被告系同镇不同村人,原来相识,被告为发展生产,于2012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3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先后两次共借款60000元,有被告亲自签名的借条为据。此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据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借款60000元;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怀亮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但称此借款只能慢慢筹措来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陈怀亮承认原告陈丽兴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陈丽兴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付还借款60000元,请求合法,理由成立,依法可予支持。关于被告称此借款只能慢慢筹措偿还借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怀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结欠原告陈丽兴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怀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卓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燕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