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被告:李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谢俊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