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商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昌富与倪顺法、叶云彩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富,倪顺法,叶云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984号原告:徐昌富。委托代理人:魏海岩。被告:倪顺法。被告:叶云彩。原告徐昌富为与被告倪顺法、叶云彩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昌富的委托代理人魏海岩,被告倪顺法、叶云彩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进行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昌富起诉称:被告倪顺法与被告叶云彩系夫妻关系。被告倪顺法在台州银行申办信用卡,由原告提供担保。2013年7月23日,被告倪顺法在台州银行申办的信用卡透支了152500元未还。原告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倪顺法向台州银行代偿了15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被告叶云彩系被告倪顺法妻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倪顺法、叶云彩共同偿还给原告代偿款152500元,并赔偿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变更为2013年8月7日,其余诉讼请求不变。被告倪顺法答辩称:对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本人向台州银行申办信用卡,由原告提供担保属实。但是被告叶云彩对此不知情。被告叶云彩答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内容不知情。原告与被告倪顺法朋友关系较好,两个人经常一起赌博,这个透支款很有可能就是用于赌博的。原告徐昌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证据如下:一、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倪顺法与被告叶云彩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二、台州银行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及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代被告倪顺法代偿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倪顺法对证据一、二无异议,被告叶云彩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倪顺法、叶云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两被告均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一能够证明被告倪顺法与被告叶云彩于1999年2月2日的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能够证明原告代被告倪顺法偿还台州银行信用卡透支款152500元的事实,本院对两份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证结果,并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倪顺法向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银行)申办信用卡,并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2月9日,原告徐昌富与台州银行签订了台州银行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一份,载明保证事实。被告倪顺法透支了信用卡152500元未还,2013年8月7日,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道支行证明原告已代被告倪顺法向台州银行偿还该笔透支款。现被告倪顺法未向原告偿付该代偿款。另查明,被告倪顺法与被告叶云彩于1999年2月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台州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自愿为被告倪顺法向台州银行申办的信用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倪顺法追偿。被告倪顺法未及时偿付原告代偿款,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倪顺法与被告叶云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债务为被告倪顺法与原告约定的个人债务,故本案债务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云彩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诉讼中,原告自愿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并不损害两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顺法、叶云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徐昌富代偿款152500元,并赔偿自2013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已减半),由被告倪顺法、叶云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