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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4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长安与高定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安,高定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4908号原告高长安,女,1969年2月5日出生。被告高定祥,男,1929年5月21日出生。原告高长安与被告高定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奉一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高长安、被告高定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长安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3年3月,原告出资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通州区芙蓉园502号楼10层B单元某号楼一套面积为58平米的房屋。因为被告有单位能够报销取暖费和物业费,本身原、被告又系父女关系,故才使用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在购买时双方协商该房归原告所有。现双方产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芙蓉园502号楼10层B单元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高定祥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定祥与安雅琴(1987年去世)系夫妻,原告高长安系二人之女。2012年10月,高长安以高定祥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芙蓉园502号楼10层B单元某号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58.18平方米,现登记在高定祥名下。涉案房屋的房款为214.1471万元,均由高长安支付。庭审中,高长安认可在北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已有两套,丈夫张广彪名下有一套。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高长安借被告高定祥之名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芙蓉园502号楼10层B单元某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的房款均由高长安支付,故高长安应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现原告高长安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因被告高定祥明确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原告高长安要求被告高定祥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芙蓉园502号楼10层B单元某号房屋归原告高长安所有。二、驳回原告高长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元,由被告高定祥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奉一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