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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贾长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长友,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自治区图木舒克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家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长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长友及其辩护人王家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贾长友与本村村民段某1父子因矛盾纠纷,贾长友在其哥家用菜刀将段某2、段某1砍伤。经法医鉴定,段某2为轻伤,段某1为轻微伤。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长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贾长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贾长友系自首,当庭认罪、悔罪,无前科,属偶犯,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贾长友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徐庄村委会烟墩村其兄贾某2家,与该村被害人段某1父子因矛盾纠纷相互厮打,贾长友从其哥家厨房内拿出菜刀将被害人段某2的左手腕和段某1的右手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段某2为轻伤,段某1为轻微伤。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贾长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2、段某1的陈述,证人贾某1、贾某2证言,鉴定意见,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民事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交款条、收款条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长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长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贾长友及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贾长友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长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申道强审判员  杨艳丽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自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