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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汤冰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冰,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2006年12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冰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冰及辩护人栗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汤冰在商丘市凯旋商城3号楼3单元4楼西户门口处,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将陈××的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汤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系累犯。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汤冰辩称,案发当时,未对被害人陈××使用暴力和威胁,仅趁其不备,将她的包抢走,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汤冰主观上想趁被害人不备,夺取财物,客观上没有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和胁迫,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当构成抢夺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汤冰在商丘市凯旋商城3号楼3单元4楼西户门口处,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将被害人陈××的挎包抢走,内有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汤冰供述。2013年4月23日23时,我在梁园区旺角广场楼上的“爱尚”KTV唱歌后,下电梯时,碰见被害人陈××,她身上挎一女式包,我当时没钱了,想弄点钱花,就跟着她下楼,在她身后约二、三十米的距离跟着,当走到凯旋商城南侧一胡同的楼梯平台上时,我和她说了两句话,当时喝多了,记不太清具体说的啥,大概是问路,后她就继续往北走,我看周围没人,尾随她到四楼,她打开房门,正准备进屋,我问她是几单元几楼,当时她手里抓着包,我趁她不注意,用手拽她的包,一拉没拉掉,我抓着包向楼下跑,她抓着包带不松手,被我向下拉了几个台阶,我一使劲,将包拽过来,下楼跑了,我边跑边翻包,将1600余元掏出来装到衣服里,包扔在路边,后我在四面钟路口见一出租车,拉开车门时,被两名警察抓住了。当庭翻供称,我下楼时看见被害人,一直跟到她家门口,趁她不注意,将她的包夺走了,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手段,也没有口头威胁她。2.被害人陈××陈述。我是“爱尚”KTV的驻店会计,2013年4月23日23时20分左右,下班后步行回到租房处,我打开房门,开了灯,准备进屋时,被告人汤冰从下面过来,站在门外,拉住我的左胳膊,我说不认识他,问他干啥,并骂他神经病,他啥也没说,将我拉到三楼和四楼楼梯中间,他用俩手捂住我的嘴,说不让我喊,再喊用刀捅死我,我又要喊,他拽住我的包,我往后撤,他将我的包带拽断了,就下楼跑了,我一边下楼追,一边报警,和我同住的隋××、仵×从屋里跑出来,我说有人抢包,我们就从楼上往下追,后民警来了,我们在四面钟附近,将汤冰抓获。我的挎包长约25公分、宽约20公分,椭圆形,有个黄色铁质链子的包带。3.证人隋××证言。案发当天23时10分许,我在屋里休息,听见一男子问这是哪里,我朋友陈××说他走错地方了,这是我们的宿舍,接着听到她喊叫,我感觉不对劲,起床后看见房门开着,走到二楼楼梯口见了她,看见一个人在西边跑,我们在后面追,没有追上,陈××就打110报警了。4.证人仵×证言。案发当天23时10分许,我听到外面有吵闹声,我打开门,沿楼道往下追,在二楼楼梯口见了陈××和隋××,看见一个人在西边跑,我们在后面追,没有追上,陈××就打110报警了。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06年12月28日,被告人汤冰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6.辨认笔录、现场拍照、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害人陈会芝及时报案,并详细陈述了被告人汤冰抢包时,用双手捂住其嘴,不让其喊叫,威胁再喊用刀捅死她,并将其包带拽断,抢走包的事实,该事实切实、可信,并与证人隋金慧、仵芳的证言在卷相互印证,故此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黄 玲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自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