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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执民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835号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号。被申请人汪剑。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汪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75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7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835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金发审判员  吴红平审判员  项柏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丁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