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方军英、张伟华、张高伟、张小花、张月华与被告孙永军、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军英,张伟华,张高伟,张小花,张月华,孙永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987号原告方军英,女,1948年4月1日生,汉族。原告张伟华,女,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原告张高伟,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原告张小花,女,1980年5月1日生,汉族。原告张月华,女,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孙永军,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付长森,任公司经理。原告方军英、张伟华、张高伟、张小花、张月华与被告孙永军、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军英、张伟华、张高伟、张小花、张月华于2013年11月0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军英、张伟华、张高伟、张小花、张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军英、张伟华、张高伟、张小花、张月华负担。审判长 王丽霞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苏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