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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培帆、郭培洋与常红、蔡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帆,郭培洋,常红,蔡海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郭培帆,男,2004年6月28日出生。原告郭培洋,男,2004年6月28日出生。法定代表人郭廷波,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常红,女,1986年1月3日出生。被告蔡海东,男,约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培帆、郭培洋与被告常红、蔡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培帆、郭培洋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红、蔡海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培帆、郭培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培帆、郭培洋撤回对被告常红、蔡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培帆、郭培洋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