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贾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末草,詹伟淋,詹苏娇,詹丽娜,贾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末草,女,汉族,48岁,住潮州市饶平县,系被害人詹清添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伟淋,男,汉族,18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詹清添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苏娇,女,汉族,22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詹清添之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丽娜,女,汉族,19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詹清添之次女。上列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詹建辉,饶平县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贾召,曾用名贾招,外号“三力”,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碗米坡镇驼背村9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辩护人卢英,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末草、詹伟淋、詹苏娇、詹丽娜以遭受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补充调取证据,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杨明辉审判员 曾昭雄审判员 陈良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冀广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