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鲁铁辉与杨四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铁辉;杨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鲁铁辉。被告杨四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铁辉诉被告杨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铁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铁辉负担。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