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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陈振兴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仓刑初字第73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振兴,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06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0月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桢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兴到庭参加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3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陈振兴容留郑某某、申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七街十二府一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2013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振兴容留吴某在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七街十二府一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3、2013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振兴容留郑某某、申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七街十二府一房间吸食毒品“冰毒”。4、2013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振兴容留吴某在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七街十二府同一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5、2013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振兴容留刘某、李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七街十二府上述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振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某、申某某、郑某某、吴某、刘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陈振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非法持有枪支事实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振兴到福州市仓山区晋安区某小区门口,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从“妹仔”处购买一把白色仿64式自制手枪一把,并藏匿于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暂住房间内。2013年3月16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陈振兴暂住于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遂将该手枪藏匿于该房间的阳台空调管道内。2013年3月30日21时许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该房间阳台排风口处提取到一把白色的自制手枪一把,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自制手枪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振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检验鉴定书和被告人陈振兴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兴利用自己的租住房,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振兴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振兴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振兴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振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振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振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罚金已缴)。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仿六四式手枪及铜制仿六四式手枪弹各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林斌华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