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6月11日生。被告谢某某,女,1985年11月8日生。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后确立起恋爱关系,并于2005年11月10日在平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2006年1月14日生育长子陈焱旭现随我一起生活,2009年11月27日生育次子陈焱栋,现随被告一起生活。由于婚后我常年在外打工,我二人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2011年正月被告以回娘家为由将次子带走后,至今未归,我多次去被告娘家去接,均遭到被告拒绝。这些最终导致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所以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后确立起恋爱关系,并于2005年11月10日在平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2006年1月14日生育长子陈焱旭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9年11月27日生育次子陈焱栋,现随被告一起生活。由于婚后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导致二人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2011年正月被告以回娘家为由将次子带走后,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去被告娘家去接,均遭到被告拒绝。现原告已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原告婚后常年在外打工,其夫妻二人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1年正月回娘家后至今未归,原告多次主动去接,被告均拒绝与原告在一起继续生活,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情有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陈焱旭由原告抚养,次子陈焱栋由被告谢某某抚养,双方均不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长 陈 昊审判员 邹存琴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