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新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安,男,1962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安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新安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改电表、改电线线路等方法帮助居民用电户张××、苏××、陈××、杨×、刘××、闫××、李××,商业用电户董××、杨×、刘××盗窃电力,盗窃价值人民币33352元。认为被告人刘新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系立功。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新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今,被告人刘新安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改电表、改电线线路等方法帮助居民用电户张××、苏××、陈××、杨×、刘××、闫××、李××,商业用电户董××、杨×、刘××盗窃电力,盗窃价值人民币333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新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蔡××、证人陈××、陈××、董×、张××、刘××、张××、苏××、杨×、李××、董××、闫××、杨杰、刘登阔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电力公司商丘供电公司营销部窃电数额认定报告等书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新安归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新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黄 玲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自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