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家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陈艳聪与孙玲芝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孙某,女,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