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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陈艳聪与孙玲芝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孙某,女,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