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华玻璃厂与兰州军区空军后勤部洛阳工程机械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建华玻璃厂;兰州军区空军后勤部洛阳工程机械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河南省建华玻璃厂,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北路**。法定代表人楼珺。委托代理人赵志恒,男,系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献忠,男,系该单位法制办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兰州军区空军后勤部洛阳工程机械修理厂,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屯路**。法定代表人何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建华玻璃厂诉被告兰州军区空军后勤部洛阳工程机械修理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以被告名称已变更,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建华玻璃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陆红雨审判员 :李子鸣审判员 : 张 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秦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