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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金坤泉与郭艳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坤泉,郭艳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652号原告金坤泉。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月英,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艳丽。委托代理人汪建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坤泉诉被告郭艳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坤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元,由原告金坤泉负担。审 判 长  刘 荷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庆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