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龙与被告周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龙,周孚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759-1号原告王亚龙,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号。被告周孚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房地产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南路延伸段今日兴城xx苑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龙与被告周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亚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2060元,由原告王亚龙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纳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周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