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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龙与被告周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龙,周孚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759-1号原告王亚龙,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号。被告周孚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房地产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南路延伸段今日兴城xx苑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龙与被告周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亚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2060元,由原告王亚龙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纳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周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