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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王朝希与孙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希,孙周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88号原告,王朝希,男。被告:孙周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希与被告孙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朝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王朝希负担。审判员  杨绍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