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孟英年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孟英年被执行人赵成群被执行人宿平运本院在执行辛集市法院委托执行的孟英年诉赵成群宿平运欠款纠纷一案,经审查,案卷需要充材料,贵院在收到函后30日内没有回复。按照最高院关于委托执行相关规定第8条,故将案卷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晋执字第4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李志杰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