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保良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保良,男,1962年7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王保良因经济纠纷将被害人王××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的伤情属轻伤。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保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保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王保良在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医药局家属院李××家中,因经济纠纷将被害人王××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保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李××、刘××、李××、陈××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诊断报告单及伤情拍照、协议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保良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保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陈春霞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