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二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二初字第00455号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柴大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710070。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李运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