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一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韩有文与张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1644号原告:韩有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汉族。被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静,经理。委托代理人:翟荣稳、候丽超,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有文诉被告张磊、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少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