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薛育宽与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育宽,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薛育宽,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宝平路90号。法定代表人罗兴帜,董事长。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57号薛育宽诉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调处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前赔偿薛育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27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将执行标27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