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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陈书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39号原告: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黄代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书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尹 江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