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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靖寰与祁春力、郑州通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寰,祁春力,郑州通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020号申请执行人李靖寰。被执行人祁春力。被执行人郑州通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白东升,董事长。李靖寰与祁春力、郑州通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春力、郑州通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祁春力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押金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