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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平阴县李沟供销合作社与刘庆鹏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沟供销合作社,刘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沟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孔村镇里沟村。法定代表人徐玉金,主任。被执行人刘庆鹏,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沟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庆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庆鹏的在工商银行平阴支行的工资账户,期限自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6289.40元,未执行6289.40元。因在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但申请执行人可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本院依法进行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民孔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亭审 判 员  刘超代理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尹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