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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蒋古荣与西安东方软木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古荣,西安东方软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蒋古荣,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泾渭镇龙凤园。被执行人西安东方软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泾河工业园。法定代理人孙淑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古荣与被执行人西安东方软木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古荣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3372.8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古荣以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高执字第00388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