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霞与孙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霞,孙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498号原告:徐霞。被告:孙甫强。原告徐霞诉被告孙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孙甫强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孙甫强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孙甫强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4元,退回原告徐霞。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