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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俊与王小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王小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被执行人王小望,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泾河。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王小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高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俊以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已提起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高执字第0041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