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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梁熙敏与苏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熙敏,苏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梁熙敏,又名梁秀珍,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会平,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梁熙敏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1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会平自愿与申请人梁熙敏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苏会平与2013年11月9日向申请人梁熙敏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剩余款项由苏会平每月向申请人偿还2万元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负担执行费3690元。申请人梁熙敏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